公安部、國家質檢總局16日聯(lián)合公布《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》,推出2014年9月1日起,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、微型載客汽車免上線檢驗制度,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,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、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,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,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。目前在用私家車,只要是2010年9月1日(含9月1日)后注冊登記的,即可按《意見》規(guī)定免檢。但是,如果其間車輛發(fā)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,仍需按原規(guī)定參加檢驗;對于交通安全責任大、易引發(fā)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車和7座以上車輛,此次暫不納入免檢范圍。 嚴禁“官辦” 政府部門須與檢驗機構“脫鉤” ●質監(jiān)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,一律簡化審批流程。 ●檢驗機構要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,機構及其檢驗員承擔檢驗法律責任。 ●公安、質監(jiān)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一律不得開辦檢驗機構,公安民警、質監(jiān)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、配偶不得參與檢驗機構經營。 ●省級質檢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,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,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。 ●檢驗機構要在各檢測工位安裝視頻、數據監(jiān)控設施和系統(tǒng),檢測數據實時采集、實時上傳。2015年5月1日前,須全部接入統(tǒng)一聯(lián)網監(jiān)管平臺。 ●對檢驗機構已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的車輛,公安交管部門核發(fā)合格標志(新標志注明檢驗機構,式樣另發(fā))。 ●所有人申請機動車安檢,需提交申請表、行駛證、交強險憑證。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增、減檢驗項目,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。 ●檢驗機構要將大中型客車、重中型貨車作為檢驗重點,在源頭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。 ●檢驗機構要在明顯區(qū)域公布檢測流程、人員姓名和照片、舉報投訴電話等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 方便驗車 年底前全國完成省內異地檢驗 ●所有新出廠轎車和其他小型客車,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免于檢驗(出廠后2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注冊登記前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術檢驗)。 ●2014年9月1日起,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、微型載客汽車(面包車、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)免檢制度。其間,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、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后,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。 ●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。2014年12月31日前,完成推廣機動車在全省范圍內異地檢驗。試行機動車跨省(區(qū)、市)異地檢驗。 ●有條件的檢驗機構,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(lián)網、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。開設預約通道和窗口,公布每日檢測能力等,方便車主自主選擇檢車時間。預約不得額外收費。 ●對安全檢驗和環(huán)保檢測在同一檢驗機構的,要一次性辦結。不在同一檢驗機構的,不得強制先進行環(huán)保檢測。 ●推行周六日、節(jié)假日檢驗機構不停休,實行延時檢驗服務。推行通過電話、短信、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提醒服務。 全面監(jiān)督 誰檢驗誰留名 建責任追溯制 ●檢驗機構如被認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,由公安交管部門處所收檢驗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,依法撤銷檢驗資格。檢驗機構如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、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(yǎng)、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投訴或異議等,由質監(jiān)部門依法從重處罰。 ●自2015年5月1日起,不使用全國統(tǒng)一的監(jiān)管系統(tǒng)的,公安交管部門不核發(fā)檢驗合格標志。 ●強調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,在檢驗合格標志上標明檢驗機構名稱,體現(xiàn)責任的可追溯性。對發(fā)生死亡交通事故的,嚴格倒查機動車檢驗情況,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紀問題。 電話:400-818-3481 地址:長春市綠園區(qū)正陽街4088號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