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4月1日開始,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(nèi)開展了“大排查、大教育、大整治”貨車違法行為專項治理。4月1日以來,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共查處違法貨車14401輛,暫扣違法車輛551輛,暫扣駕駛證161個。
夜間23時至次日6時加強查處違法貨車力度
5日2時40分許,一輛貨車從吉林大路與洋浦大街交會處經(jīng)過,執(zhí)勤交警將其攔下檢查。這輛貨車運輸碎石子,由于沒蓋苫布,在行駛過程中石子不斷掉落,路面上散落很多碎石,對其他車輛的通行安全造成威脅。交警責令該車駕駛員清除沿路散落石子,蓋上苫布才可以放行。
5日5時許,一輛明顯超載的大貨車在凈月大街被執(zhí)勤交警截住,駕駛員鎖上車門不肯出來。交警根據(jù)該貨車的車牌照,通過移動警務終端調(diào)取了相關信息,找來車主。車主趕到后,駕駛員下車接受了檢查。該車稱重之后,運載貨物重量已超出額定載重50%以上。交警暫扣這輛貨車,并對駕駛員處以2000元罰款,其駕駛證準駕車型也要降低一檔。
據(jù)悉,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將組織警力在貨車集中活動時段——夜間23時至次日6時,加強查處違法貨車力度,從5月7日之后的半個月內(nèi),要晝夜查處貨車違法行為,24小時不間斷工作。
長春交警發(fā)布貨車處罰標準
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秩序處副處長李鐵稱,在此前的查處行動中,一些大貨車車主和司機,對超高超限的具體標準不太清楚。對此,交警支隊發(fā)布了明確的處罰標準。
貨車車廂高度登記目錄為1.5米的,要主動降至1.2米,不按私自改裝處理;不降低車廂高度,載貨高度不超1.2米的,不按超載處罰,按私自改裝處罰;車廂實際高度超過1.5米的,一律扣車處罰。
貨車車廂高度登記目錄為0.87米和0.9米的,載貨高度不超1.2米的,6月30日前不按超載處罰;貨車車廂高度為1.2米的,載貨高度不超車廂的,不按超載處罰;貨車兩側車廂已降至1.2米、后廂板超1.2米以上的,不按超限處罰。
貨車因降溫水箱、水桶外掛,暫不按改裝處罰;貨車安裝用于裝載的后視燈,暫不按私自改裝處罰。
貨車無牌、套牌、使用偽造號牌、故意污損或遮擋號牌、車輛不按規(guī)定年檢、擴大號不清、不按規(guī)定苫蓋、車身反光裝置和側后防護裝置安裝不規(guī)范,按規(guī)定處罰。
已扣留的貨車,嚴格按處罰程序執(zhí)行,滿載的通知車主卸貨,空載的通知車主自行拆解降廂。 本地、外地貨車均依據(jù)以上標準實施管理。